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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
閩建辦筑[2016]17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根據《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福建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閩建辦筑〔2016〕13號),針對營改增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頒發<福建省裝配式建筑工程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工程量清單>和<福建省裝配式建筑工程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補充定額>的通知》(閩建筑〔2015〕18號)的調整,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裝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造價是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造價的組成內容。
二、裝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造價組成內容、計算程序和計價辦法、取費標準按《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6版)執行,計算勞保費時其取費基數人工費不包括預制構件成品價格所含的人工費。
三、裝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和《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4-2013)及其我省實施意見(詳見閩建辦筑〔2016〕13號),不足部分參照《福建省裝配式建筑工程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補充工程量清單》(2016版)(詳見附件)。
四、裝配式建筑工程造價稅前各費用項目(包括材料單價、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等)均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后《福建省裝配式建筑工程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補充定額》有關事項調整如下:
?。ㄒ唬┫牧慷~中的其他材料費、材料攤銷費、小五金費用以及其他機械費、回程費等以“元”為單位的要素消耗量,考慮營改增的綜合因素,其不含稅額按乘以調整系數0.94計算;
?。ǘ╊A制構件成品價格不再包含增值稅,計算預制構件成品價格所組成的材料單價、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均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
附件:《福建省裝配式建筑工程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補充工程量清單》(2016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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